營業規章
一、 總則
第一條 | 本營業規章(以下簡稱“本規章”)依電信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第二條 本公司經營之第二類電信一般業務服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係指交通部開放並核准由本公司藉租用一類電信固網業者之線路,構成完整之通訊網路,提供第二類電信一般業務服務予客戶。 |
第三條 | 本業務之經營,除電信法及其他相關法規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章之規定辦理。 |
第四條 | 本業務專供第二類電信一般業務服務之用,非經電信主管機關同意,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使用。 |
二、 營業項目
第五條 | 本公司提供下列服務: |
1. 全方位通訊整合諮詢服務
2. 電信通信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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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項服務收費標準及調整費用之條件:
第六條 | 本業務依用戶申請之服務類型訂價,依本公司網路業務租賃合約規定及相關辦法執行之。 |
第七條 | 資費調整變更時,除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外,本公司並於本公司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之,變更部份,變更前一個月書面告知用戶,資費如有調漲時,而用戶不同意繳付新費率時,可隨時終止契約,並辦理退費事宜。 |
四、租用申請
第八條 | 用戶申租本業務時需繳交相關設定費用(依申請之服務所需繳納予一類電信固網業者電路接線費及電路月租費)及施工保證金,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申租者,應附送公司執照事業登記證影本以及代表人之身分證,以供核對。 |
第九條 | 用戶所檢附證照之真偽,本公司不負查證責任,如有不實,致發生任何糾紛,概由用戶自行負責。 |
第十條 | 用戶申租本業務,經本公司同意者,本公司將儘速於三十天內使用通信;如由於機線設備缺乏等原因,不能在短期內接受申租者,本公司應儘速將原因以書面通知方式告知用戶。 |
五、用戶基本資料利用及限制之條件
第十一條 | 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用戶相關基本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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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用戶相關權益
第十二條 | 本公司經受廢止許可,應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用戶 ; 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份業務經營,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一個月公告並通知用戶,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
第十三條 | 用戶應於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至本公司辦理無息溢繳退費或 應繳費用之手續。 | ||||||||||
第十四條 | 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失時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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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對用戶申訴之處理及其他與使用者權益有關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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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異動申請
第十六條 | 用戶於租用本業務間有下列情形時,應依本公司之規定辦理異
動,本公司得視各項異動之情形酌收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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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契約終止
第十八條 | 申請終止使用之客戶,須以書面或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終止使用生效後,本公司將以支票支付退費款項。 |
第十九條 | 用戶若未以書面或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終止,視為客戶承諾續用。 |
第二十條 | 若用戶未於規定期限內繳款,經本公司以書面、傳真、電話任一方式通知後七個工作天內仍未繳費,本公司進行中斷服務通知,通知後三個工作天日內未獲繳費或說明未繳費之狀況與原因,本公司得中斷客戶之網路服務,並保留拒絕提供服務之權利。 |
第二十一條 | 用戶申請租用本業務或移設時應繳之各項費用,應自公司通知之日起十四日內一次繳納,逾期不繳納者,註銷其申請。 |
第二十二條 | 公司已調妥機線設備通知用戶租用或移設時,用戶因故申請註銷,其已繳之接線費、移設費或工料費概不退還,用戶如說明理由要求延後辦理,可自通知之日起保留二個月,逾期即予註銷,所繳施工保證金不退還。 |
第二十三條 | 用戶每期(依服務契約內容所定之繳費區間為一期之計算,ex:月/季/半年/年)應繳各項費用,應於公司通知之繳費期限納繳清,逾期未繳納者,公司得要求於限期內繳納,逾期仍未照繳者,本公司將再次通知繳費,通知後三個工作天內,仍未獲繳納各項欠費或說明未繳費狀況與原因,本公司將通知拆除其機線設備,並視為終止租用,本公司得逕行拆除其機線設備,其租費結算至拆機當月止。 |
第二十四條 | 用戶租用本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有權停止其租 用,並由用戶負一切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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